发布时间:2025-02-07 21:12:17
一、北京市内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进行北京市内户口迁移,需准备以下材料:
1. 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 迁入人与户内成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等。
4. 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需提供北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需提供《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需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相应复印件;农业人口需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5. 农业人口迁入的,需提供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6.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需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需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二、市区居民市内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1. 所内迁移:持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婚迁者,需附上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分房、购房、建房迁移者,需附上房产证复印件。
2. 所间迁移:持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婚迁者,需附上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分房、购房、建房迁移者,需附上房产证复印件。随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 跨区迁移:持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婚迁者,需附上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分房、购房、建房迁移者,需附上房产证复印件。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4.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迁出本户口管理区的,均需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