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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5-01-30 02:34:05

办暂住证需要的条件: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办理居住证流程如下:

1、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2、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3、如果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六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

4、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办人携带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等,现场给予办理。

办理居住证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

5、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办了暂住证之后又换地址的分两种情况:

1、外来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2、外来人员离开居住城市的,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综上所述,《暂住证》由外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外来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外来人员离开居住城市的,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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