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6 13:56:31
天津办理户口迁入材料
办理户口应携带的手续1
出生登记(一年内)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婴儿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监护人提交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及《出生证明》翻译件原件;
5、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且无条件迁移的,提交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材料,由单位主管集体户口人员亲自办理;
6、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可单独立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提交父母军官证,部队证明,房本,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7、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提交准生证;
8、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居民因离婚需从原配偶户内移出,落户亲属家中的,由落户地房主和户主陪同落户人亲自办理,不受理委托代办。经协议或判决抚养的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提交材料:
1、落户地房主、户主填写的非房屋所有人落户申请表;
2、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无正式房本或购房合同的提交房屋产权部门、售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落户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填写的居民落户证明信;
4、房主、户主及落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被投靠人及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6、离婚证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7、落户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8、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拓展资料: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