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10:40:47
可以,须办理变更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的;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四)房地产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
扩展资料: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土地范围内有他人土地使用权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存在冲突。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土地范围内有下列记载事项的,应当认定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存在冲突:
(一)有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单方预告登记的;
(二)有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单方预告登记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