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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消火栓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什么规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30 07:15:00

按规范: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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